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 2008-05-12 |
| 項目名稱 |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 更新時間 | 2008/4/25 | | 聯絡電話 | 27597728~9 | 傳真號碼 | 27209229 | | 地址 | 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 | 洽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檢齊各項資料後,建議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並於信封上加註「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字樣。) | | 服務內容說明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須知(請申請人自己留存,不需寄回本局) 一、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皆無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本補助。 二、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三、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市租賃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合計限額(含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計算。 (四) 全戶人口之財產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據)且無自有住宅者。 (五)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同性質貸款包含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七)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八)身心障礙者於本市租賃房屋實際居住(以承租契約認定),且其租賃房屋之所有權狀不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所有。 四、應檢附之資料: (一)申請表(請逕向本局身障科或區公所免費索取或自本局網站下載)。 (二)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卡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四)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七)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無自有住宅證明。 (八)身心障礙者之臺北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第六項、第七項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社會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查詢時間約需二十一個工作天)。 五、停止補助的情形: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戶籍遷離本市。 (五)接受補助後,喪失補助資格者。 六、租賃有虛偽情事者,本局立即停止租金補助,並向受補助人追回已補助之租金。 七、補助標準: (一)租賃房屋面積大於一定居住空間者,房屋租金補助,在一定居住空間範圍內,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小於一定居住空間,且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低於新臺幣一百元者,按實際租賃面積及租金額計算。但均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前項所稱一定居住空間,身心障礙者單身為二十平方公尺;每增加一名同住扶養者,增加十二平方公尺。但以增加二名為限。 (三)第一項之每平方公尺租金額,以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計算。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者津貼同時申領。 (二)身心障礙者依本辦法所申領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三)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向社會局重新提出申請。 (四)補助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或地址有變更時,受補助人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社會局申請變更補助或繼續補助,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五)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六)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補助款項由社會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臺北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七)申請人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提供正確審核。 (八)「通訊地址」請填寫近期社會局掛號通知能寄達之地址。如地址變更應隨時以書面告知本局,否則如相關通知函件無法寄達,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九)檢附之附件如係影本,請影印清楚,並加註「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章切結。 (十)檢齊各項資料提出申請(建議以掛號郵寄方式),並於信封上加註「申請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字樣。 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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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訂:2008-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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